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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认缴注册资本的税务及法律风险

2024/2/1 2:33:04发布17次查看
文| 王永令律师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声明:图片来源于“慧”在现行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且无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降低了创业的门槛,方便了创业者创业。但由于2013年公司法修改时在取消最低注册资本的同时,也未规定注册资本最高限额(当然,也不具有规定的可行性),因此,不避免地引起了一些人的误解。这些人想当然地认为,自己想写多少就写多少,却未看到注册资本认缴额过大潜藏的税务及法律风险。以下对此作一简要分析:
1. 税务风险——多交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逾期未缴足出资额的,那企业对外借款所产生的利息,就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时扣除,从而带来企业所得税缴纳金额的增加。
当然,如果出资人在设立公司时,在章程中约定了一个较长的出资期限,比如20年、30年、50年。那么,可以在出资期间避开上述风险。但并不意味着出资人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因为还存在下述风险。
2. 法律风险——缴足出资或补充清偿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22条以及《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第13条的规定,在出资期限内未缴足出资额的股东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风险:
(1)缴足出资
根据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款的规定,股东未缴足出资的,公司和其他股东均可以以原告的身份要求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在未缴足的出资额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以及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在公司解散或其他情形下,如果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那么债权人有权要求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在未缴足出资额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另外,债权人可以同时要求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如果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应公司或其他股东要求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那么债权人便不能再要求其在未缴足的出资额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注册资本的认缴并不是越大越好,应尽量避免为了所谓的彰显实力而一味地追求过大的注册资本金额(事实上,交易对象在判断公司是否有实力时,往往关注的是实缴金额,而不是认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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