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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元征信教你如何走出信用修复误区

2020/1/7 19:37:28发布199次查看
  都是接受了“惩戒”,为何待遇还是截然不同?
  某企业因违法上了失信名单,被政府部门处以了较大数额的行政罚款,同时也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某企业认为交完罚款就能恢复自己的信用,然而,却被政府部门拒绝了这一请求。老张拖欠老李上万借款,被老李告上法庭后列入“老赖”名单,老张随即还完钱,修复了信用,交通、住宿等种种限制随之相应取消。同样是接受了“惩戒”,为何还了“欠款”信用可修复,交了“罚款”信用依旧不能修复?
  鹏元征信表示,溯其原因,这是失信主体对信用修复认知错误的表现。信用惩戒,区分为全国性信用惩戒和地方性信用惩戒。地方性信用惩戒的依据是地方层面的规则,其权限相对较小,全国性信用惩戒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家立法,其权限更大,能够对市场主体的基本权利直接施加限制,因存在“重大违法记录”而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就是一种典型的信用惩戒措施。
  信用修复机制作为一项探索建立的新制度,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各参与主体普遍对信用修复还是存在部分认知上的误区。鹏元征信作为全国首批、华南地区唯一具有双资质(提供信用修复培训和失信修复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对信用修复认知误区进行分析,以供参与主体参考。
  信用修复不是“洗白”,失信记录“修复”有条件。对于信用修复来说,并不是简单地将不良信息记录从档案中删除,而是有前提、有程序、有限度的失信整改过程,给予失信市场主体一个改正错误、重塑信用的机会。例如“公示期限未届满”、“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次受到行政处罚”的失信主体皆不予以信用修复。
  专题培训和信用报告不是“走过场”。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信用等修复方式并非没有约束力,信用报告是由公共信用评价在“良”级以上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出具,接受培训情况记入失信主体信用记录,是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不重视信用修复,修复权益受到损害时“后悔莫及”。对部分市场主体而言,由于生产经营规模小,信用修复意愿薄弱。事实上,追求利益是企业的“终极目标”,企业失信后,面临着多部门联合惩罚及信息公示,将直接减少其市场交易机会,甚至陷入经营困境。
  究其根本,在信用修复制度中,惩戒只是一种手段,提高全民信用意识才是目的。鹏元征信表示,信用修复工作仍需通过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让广大市场主体正确认知信用修复,知晓信用修复方式,加强自身信用意识,善于运用信用修复制度维护自身权益,共建信用社会,助推信用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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